2023年01月09日
勞務外包不是用工情勢,其在法律中的定義叫“承攬”,外包承攬是屬法律定義的一種經營情勢,勞務派遣僅僅是勞動合同法明確的一種用工情勢,兩者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基于此,兩者是不能混在一路去考慮。
勞務外包是指企業將公司內的部分營業或職能工作內容發包給相干的機構,由其自行安排人員按照企業的要求完成響應的營業或職能工作內容。
勞務派遣是指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派遣人員到用工單位從事用工單位安排的工作內容的一種用工情勢。
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共同之處是,用工單位或發包單位都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
他們的區別在于:
1.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派遣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
2.勞務承包單位可以是小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實體。(不建議發包給小我,現實中小我外包每每會被判為勞動關系)
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酷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的法人實體;勞動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業的營業或職能運動。
3.勞動者管理的責任主體不同。這是兩者最重要的區別。
發包企業對勞務承包單位的員工不進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組織情勢和工作時間安排由勞務承包單位本身安排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必須按照用工單位確定的工作組織情勢和工作時間安排進行勞動。
4.勞務外包一樣平常按照事先確定的勞務單價根據勞務承包單位完成的工作量結算,其合同標的一樣平常是“事”;
勞務派遣一樣平常是按照派遣的時間和費用標準,根據約定派遣的人數結算費用,其合同標的一樣平常是“人”。
5.違法的后果不同。
勞務發包單位對勞務承擔單位的員工不承擔任何責任。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違約人除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外,適用民事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中,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按勞動合同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現實操作中,在簽訂勞務外包合同和勞務派遣合同方面,企業應該細致以下事項:
1.合同名稱上必須明確說明是勞務外包合同照舊勞務派遣合同。
2.明確合同的標的以及結算體例,合同的標的是“事”照舊“人”,費用結算體例是工作量照舊服務時間。
3.明確對勞動者的管理責任主體
。
勞務外包合同可以要求勞務承承包單位遵守發包單位的安全管理以及規章制度;但是要說明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內容安排由承包單位本身負責。
勞務派遣合同中,用工單位要求勞務派遣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派遣協議中,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付出體例以及違背協議的責任,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4.約定稅收財務處理。
在勞務外包合同中,說明勞務費用稅收的處理,可以約定企業付出的費用是含稅價,要求承包單位提供發票。
勞務派遣合同中說明,勞動者的工資稅收由勞動者本身負擔,與企業派遣費用的結算可以約定稅收及發票處理。
必要提示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小我承包經營違背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小我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企業勞務外包最好是找法人實體作為承包單位,以削減風險。